针对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诉求,时效规定亦将因案件具体性质而存在差异。
当事故对当事人身体暴露出严重伤害,导致相关赔偿请求成为合理诉求时,法律赋予的起诉期限仅为一年的时间;
反之,若仅仅涉及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或源于其他原因引发的法律诉讼,则此类案件应在发出诉讼通知后的三年内完成审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伴随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我们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驾驶车辆(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判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车辆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分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倘若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针对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诉求,时效规定亦将因案件具体性质而存在差异。
当事故对当事人身体暴露出严重伤害,导致相关赔偿请求成为合理诉求时,法律赋予的起诉期限仅为一年的时间;
反之,若仅仅涉及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或源于其他原因引发的法律诉讼,则此类案件应在发出诉讼通知后的三年内完成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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