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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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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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的正式成立遵循基本原则,以承诺生效为标志。书面合同需所有订约方签字盖章或指模确认后生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则在签订确认书时生效,无论何种方式,均以双方明确表示同意并完成必要形式为合同成立的标准。
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如何计算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如何计算

按照基本原则,在承诺生效之日起,合同即告正式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假如当事人选择以书面合同书形式来缔结协议,那么直到所有订约方均已签署姓名并加盖公章或留下指模为止,该份合同才正式生效、确立。

然而,若当事人决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来达成合同,并且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在签订确认书之时,这份合同也将正式确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要素有哪几项

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其构成要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公司名称、法定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其次是合同标的,这是订立合同的初衷所在和核心内容;紧接着是关于价款的约定,其中涵盖了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条件及定金等重要细节;

再者是决定合同能顺利执行的一些因素,如履行地点、方式甚至细节等;

第四个组成部分是关于违约的责任承担,包含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以及免除责任的规定;

最后是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例如明确选择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此外,合同还应包含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特定条件以及对无效行为的免责说明。而在附件方面,合同中需要记明所附文件的种类、数量以及其法律效力等相关信息。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按照基本原则,在承诺生效之日起,合同即告正式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假如当事人选择以书面合同书形式来缔结协议,那么直到所有订约方均已签署姓名并加盖公章或留下指模为止,该份合同才正式生效、确立。

然而,若当事人决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来达成合同,并且需要签订确认书的,在签订确认书之时,这份合同也将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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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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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要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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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资应该如何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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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要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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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伙伴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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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三年前,因为行政处罚的做法不是;后(4)已在从事下列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包括在不到3年会计师事务所之内经历让近期CPA证书,连续五年: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审查;2,检查公司的验资报告;3,对于合并,分立和审计,由相关报告出具的清算;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今年的一个合伙人或者股东前,没有理由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予受理到省级财政部门,否决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第十条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建立。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进行交易。总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代表,股东持有的法人代表。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各省完成,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从原来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来处理转出手续。如果是前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的最终撤回或股权转让手续文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著名的名字。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所有合伙人或股东提交批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的会计事务所所在地设立的应用程序。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报省财政厅以下材料:(一)建立CPA申请表(附表
1);(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汇总表(表
2);(三)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表
3);
(四)工商企业名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中预先核准复印件;
(五)所有合伙人或股东现在在哪里注册会计师省协会从事第9条
(四)规定,证据的审计业务状况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已转出证明原件,如果合作伙伴或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股东,应当提交撤回或股权转让证书;CPA证书,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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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所有权或右的有效证明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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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董事是一家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职位,他们对于决策公司未来方向以及一些大决策是非常重要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及规定的,否则对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些规则是谁批准呢?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的前提和基础。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包括:总则、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的行为规范、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作费用以及其他事项。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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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计算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收到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
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
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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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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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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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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