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或是被暂时性地暂停使用期间却仍然进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人士,将遭受到来自于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200元人民币以上和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处罚,同时也有可能面临15天以内的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暂扣驾驶证能不能取保候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般发生在交通违法行为中,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保障可能面临羁押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两种法定义务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监管领域,因此,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不纳入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内。取保候审所针对的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暂时无需立即服刑的案件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或是被暂时性地暂停使用期间却仍然进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人士,将遭受到来自于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200元人民币以上和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处罚,同时也有可能面临15天以内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