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拘留的人士,如经判定需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将相关申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而在特定情形之下,此项申请的审批时限可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则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对于袭警罪行的批捕程序,通常会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个自然日至七个自然日内完成,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该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袭警罪批捕判刑标准最新
触犯袭警罪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若其采用持有或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方式,或者利用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撞击等手法,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的,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拘留的人士,如经判定需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将相关申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而在特定情形之下,此项申请的审批时限可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则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对于袭警罪行的批捕程序,通常会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个自然日至七个自然日内完成,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该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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