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危险驾驶罪六种行为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以下六类行为被视为汽车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疯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2.饮酒过量后驾车前行;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超额搭载人员或超过标准速度驾驶者;4.在处理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驾驶员;5.明知以上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仍进行操作,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汽车所有者或管理者;6.在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驾驶员。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拘役以及罚款等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汽车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准则为,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将折算为一天的刑期。在机动车道路驾驶方面,如存在下述任一情况,均应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一)追逐竞争性驾驶,情节极其恶劣者;
(二)醉酒驾车者;
(三)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量或严重超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存在前两款所述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应该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和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以下六类行为被视为汽车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疯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2.饮酒过量后驾车前行;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超额搭载人员或超过标准速度驾驶者;4.在处理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驾驶员;5.明知以上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仍进行操作,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汽车所有者或管理者;6.在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驾驶员。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拘役以及罚款等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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