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危险驾驶罪六种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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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汽车危险驾驶罪包括六种行为:1.道路竞驶,情节严重;2.酒驾;3.校车或客运超载超速;4.违规运载危险化学品;5.明知他人违规而不制止的车辆所有者或管理人;6.同时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这些行为将受到拘役和罚款的处罚。
汽车危险驾驶罪六种行为有哪些

一、汽车危险驾驶罪六种行为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以下六类行为被视为汽车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疯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2.饮酒过量后驾车前行;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超额搭载人员或超过标准速度驾驶者;4.在处理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驾驶员;5.明知以上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仍进行操作,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汽车所有者或管理者;6.在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驾驶员。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拘役以及罚款等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汽车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准则为,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将折算为一天的刑期。在机动车道路驾驶方面,如存在下述任一情况,均应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一)追逐竞争性驾驶,情节极其恶劣者;

(二)醉酒驾车者;

(三)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量或严重超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存在前两款所述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应该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和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以下六类行为被视为汽车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疯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2.饮酒过量后驾车前行;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超额搭载人员或超过标准速度驾驶者;4.在处理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驾驶员;5.明知以上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仍进行操作,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汽车所有者或管理者;6.在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驾驶员。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拘役以及罚款等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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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驾驶员属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货运输不算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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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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