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拘留人的条件是什么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在进行侦查过程时,针对某些特定的紧急情势下,对于现行违法者或疑似重大罪犯而进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格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仅当符合以下两项要求时才得以施行:
首先,被拘留的对象必须为现行违法者,即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士;
其次,该名疑似罪犯还需在警方或检方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另一方面,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紧急情况之一作为前提条件。
关于何为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80条与第163条针对公安机关的拘留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分别予以明确列举。
至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则由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交至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与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警察拘留人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定条件:
首先,被拘留者必须为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
其次,拘留行为具有法定且紧急的情形;
最后,达到公安机关可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的程度。具体如下述,针对存在以下七种情况的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部门可行使拘留权力:
(1)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或在犯罪活动实质化之后被及时察觉出的人员;
(2)遭到受害者或在场目击者明确指控其涉嫌犯罪的人员;
(3)在被告人及其居住场所周围查获有力犯罪证据的人员;
(4)实施犯罪后立刻产生自杀意图逃跑或正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人员;
(5)有可能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证词的人员;
(6)尚未公开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尚不明朗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在进行侦查过程时,针对某些特定的紧急情势下,对于现行违法者或疑似重大罪犯而进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格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仅当符合以下两项要求时才得以施行:
首先,被拘留的对象必须为现行违法者,即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士;
其次,该名疑似罪犯还需在警方或检方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另一方面,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紧急情况之一作为前提条件。
关于何为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80条与第163条针对公安机关的拘留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分别予以明确列举。
至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则由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交至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与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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