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及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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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拘留遵循严格程序:出示县级以上负责人签署的拘留证,执行人员不少于两人,被拘留者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特殊情况例外)。拘留期间,除敏感事项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拘留不当须立即释放并出具证明。跨地区拘留需通知地方法院配合。检察院拘留需检察长批准,由公安执行,检察院可协助。公安机关详问被拘留者行为。
交通事故涉及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涉及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法规:

首先,必须向被拘留人士出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签发的拘留证;

其次,执行拘留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再次,在拘留后的第一时间内,被拘留者应被移送至公安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交付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如遇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则需另当别论);

最后,除对有碍侦查之情的敏感事项(如私密联系人或存在妨碍调查之情况)进行通报外,拘留期满后24小时之内,被拘留者的亲属应尽快被通知到场;

然而,在情形得以化解之后,应即刻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此外,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之人在拘留期间的行为进行详细询问。

当确定拘留不当,必须即时作出释放决定,并出具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在跨地区执行拘留任务时,应当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地方公安机关,而后者也应予以积极配合;

对于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经过检察长的认真考虑以及依法决策,随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若需要,人民检察院还可协助公安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交通事故涉嫌故意伤害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交通事故是否可归类为故意伤害罪这一问题,尚需考虑众多细节因素。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发现具备以下所有构成要素,便可能被确认为故意伤害罪: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该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益,即对受害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从客观方面观察,行为人确实实施了驾车撞击他人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层面分析,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须怀揣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甚至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意意图。当驾驶人员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构成要素时,其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若行为人在前述罪行中导致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行为人致使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他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在此种情形下,交通事故实际上是由行为人主动促成的,他们具有伤害他人的动机,只不过选择了利用交通工具作为实施伤害的手段和方式,制造出交通事故的假象,但本质上仍属于故意伤害的范畴。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并未怀揣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然而却是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所引发的,那么行为人理应预见到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却未能加以防范,或者过于自信地认为自己可以避免这种危险,此时,他们的行为便属于过失。若因此导致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交通事故本身并不构成犯罪,那么也就无需进行法条的竞合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法规:

首先,必须向被拘留人士出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签发的拘留证;

其次,执行拘留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再次,在拘留后的第一时间内,被拘留者应被移送至公安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交付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如遇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则需另当别论);

最后,除对有碍侦查之情的敏感事项(如私密联系人或存在妨碍调查之情况)进行通报外,拘留期满后24小时之内,被拘留者的亲属应尽快被通知到场;

然而,在情形得以化解之后,应即刻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此外,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之人在拘留期间的行为进行详细询问。

当确定拘留不当,必须即时作出释放决定,并出具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在跨地区执行拘留任务时,应当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地方公安机关,而后者也应予以积极配合;

对于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经过检察长的认真考虑以及依法决策,随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若需要,人民检察院还可协助公安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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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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