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侣怀孕了告强奸罪成立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强奸犯罪的既遂条件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男性;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女性;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而实施;最后,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若在情侣关系中,其中一方在怀孕期间遭受另一方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然而,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我们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比如,如果受害者在性行为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表达出反对的意愿,或者双方在此前已经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受害者在性行为结束之后并没有立即向警方报案或者提起诉讼,那么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影响。反之,如果受害者在性行为过程中明确表示了拒绝,或者在性行为结束之后立即向警方报案或者提起诉讼,那么施害者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强奸罪。但是,如果受害者在性行为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表达出反对的意愿,或者双方在此前已经建立了恋爱关系,那么施害者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犯有强奸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而不是简单地做出一般性的结论。如果在情侣关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遭受到男方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情侣怀孕了男方不负责法院管吗
1、在拟定诉讼策略时,若侧重于指控被告未尽到应有的家庭责任感引发的情感矛盾,这类案件通常不被视为法定的司法管辖领域,因此即使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无法获得受理;
2、然而,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涉及财产利益的纷争上,那么在此情况下,交付给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是符合既定程序规范的;
3、倘若原告作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决定提起诉讼,旨在追讨男方应负起的生活费用支出,则此种诉求无疑将得到受案法院的受理与处理;
4、需特殊说明的是,若待至婴儿降生之后才提出索要抚养费的主张,由于这一行为确实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而接收并审结此类案件的法院无疑会依法予以认可和裁决。无论是自然生育还是婚姻关系所带来的子嗣,作为父母亲均须履行抚养及照顾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强奸犯罪的既遂条件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男性;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女性;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而实施;最后,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若在情侣关系中,其中一方在怀孕期间遭受另一方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然而,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我们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比如,如果受害者在性行为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表达出反对的意愿,或者双方在此前已经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受害者在性行为结束之后并没有立即向警方报案或者提起诉讼,那么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影响。反之,如果受害者在性行为过程中明确表示了拒绝,或者在性行为结束之后立即向警方报案或者提起诉讼,那么施害者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强奸罪。但是,如果受害者在性行为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表达出反对的意愿,或者双方在此前已经建立了恋爱关系,那么施害者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犯有强奸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而不是简单地做出一般性的结论。如果在情侣关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遭受到男方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