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若涉嫌违法犯罪之嫌犯、被告人人等遭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在对其收押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仔细审视和分析后,认为其不再有必要继续被关押时,应向相关司法部门提议,建议将其释放或是变更为其他更适宜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情况之下,相关司法部门必须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此类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知晓。因此,倘若刑事拘留措施已不再适用于某特定嫌犯或被告之人等,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责任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司法部门也须在规定期限内对此类建议做出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若涉嫌违法犯罪之嫌犯、被告人人等遭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在对其收押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仔细审视和分析后,认为其不再有必要继续被关押时,应向相关司法部门提议,建议将其释放或是变更为其他更适宜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情况之下,相关司法部门必须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此类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知晓。因此,倘若刑事拘留措施已不再适用于某特定嫌犯或被告之人等,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责任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司法部门也须在规定期限内对此类建议做出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