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构成帮信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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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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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若欲判定是否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符合"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这一主观要件。倘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缺乏对他人犯罪意图的明确认知,那么便无法构成此项罪名。因此,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并不足以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知情构成帮信罪吗

一、不知情构成帮信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若欲判定是否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符合"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这一主观要件。倘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缺乏对他人犯罪意图的明确认知,那么便无法构成此项罪名。因此,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并不足以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知情构成帮信罪要认罪认罚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概念,它所针对的乃是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支持,或者是给予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的行为。信息化网络对于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不法分子却企图借助信息网络进行非法勾当,此类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至于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是否会被判刑,则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悔过态度、主观恶意程度、是否有自首表现以及是否属于累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若欲判定是否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符合"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这一主观要件。倘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缺乏对他人犯罪意图的明确认知,那么便无法构成此项罪名。因此,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并不足以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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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构成帮信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若欲判定是否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符合"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这一主观要件。倘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缺乏对他人犯罪意图的明确认知,那么便无法构成此项罪名。因此,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并不足以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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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帮助罪的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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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构成帮信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若欲判定是否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符合"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这一主观要件。倘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缺乏对他人犯罪意图的明确认知,那么便无法构成此项罪名。因此,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并不足以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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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构成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别人自杀能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故意罪,帮助他人自杀属于情节较轻的第五种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
2)义愤,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乏叮催顾诎该挫双旦晶 (
3)激人,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
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
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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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构成帮信罪吗
不知情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帮助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行为罪是指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有助于犯罪实施,并故意提供帮助的行为。关键是要有明确的主动意图和知情状态。如果一个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犯罪有关,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帮助了犯罪实施,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帮助犯罪行为。若是对不知情构成帮信罪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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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别人签合同,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用别人名字签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则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决定。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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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自杀能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故意罪,帮助他人自杀属于情节较轻的第五种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
2)义愤,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乏叮催顾诎该挫双旦晶 (
3)激人,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
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
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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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能构成帮信罪吗?
不知情能构成帮信罪吗,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在主观上行为人却不知道其所帮助的行为人实施的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那么该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人是不构成犯罪的,具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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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样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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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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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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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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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帮信罪必须知情吗?
构成帮信罪必须知情,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中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明知。构成帮信罪必须知情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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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伪造证据罪怎么构成的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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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帮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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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帮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主观有随意打人故意,且有纠集他人行为,客观上行为已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来看,满足以上要件的打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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