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小时怎么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之时,必须毫不延迟地将该名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并确保其在最长时间内不超过24个小时。
这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以被拘留者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为准,而并非是从签发拘留证明书那时开始算起。
因此,假设某位人士被刑事拘留了3个小时,然而在此期间并未被送往看守所,那么这3个小时并不被视为法定的24小时范围之内。
只有当被拘留者成功被送入看守所之后,自看守所接收的那个时刻起,我们才能正式开始计算那为期24小时的法定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37天判无罪吗
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刑拘,即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侦查中的强有力举措,与案件最终可能面临的法院审判并无必然性关联。换言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还需依据程序继续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倘若侦查机关能在此过程中查证并认定涉案人员并非涉嫌犯罪,便将会及时释放当事人并解除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之时,必须毫不延迟地将该名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并确保其在最长时间内不超过24个小时。
这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以被拘留者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为准,而并非是从签发拘留证明书那时开始算起。
因此,假设某位人士被刑事拘留了3个小时,然而在此期间并未被送往看守所,那么这3个小时并不被视为法定的24小时范围之内。
只有当被拘留者成功被送入看守所之后,自看守所接收的那个时刻起,我们才能正式开始计算那为期24小时的法定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