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所谓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此前提下,倘若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等犯罪行为的共犯问题,在机构立案审查过程中便需要谨慎评估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犯罪。
若能证实两人或多人确实存在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那么便可将此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理。
然而,若仅有一人单独实施了危险驾驶罪行,而另一人虽知情却未报告,或者提供了其他协助行为,但并无共同故意,那么这种情况或许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应分别对各自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在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时,需结合具体案件状况慎重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
如存在共同犯罪事实,则对该共犯的立案工作应与主犯的立案工作同步进行,或者在明确共犯责任之后再行立案。
反之,若共犯行为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那么就应该单独立案,以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关于危险驾驶罪共犯是否先行立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若构成共同犯罪,则应同步立案;
若不构成共同犯罪,则应单独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所谓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此前提下,倘若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等犯罪行为的共犯问题,在机构立案审查过程中便需要谨慎评估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犯罪。
若能证实两人或多人确实存在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那么便可将此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理。
然而,若仅有一人单独实施了危险驾驶罪行,而另一人虽知情却未报告,或者提供了其他协助行为,但并无共同故意,那么这种情况或许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应分别对各自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在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时,需结合具体案件状况慎重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
如存在共同犯罪事实,则对该共犯的立案工作应与主犯的立案工作同步进行,或者在明确共犯责任之后再行立案。
反之,若共犯行为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那么就应该单独立案,以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关于危险驾驶罪共犯是否先行立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若构成共同犯罪,则应同步立案;
若不构成共同犯罪,则应单独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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