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外地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定某名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该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在外地刑事拘留会不会通知到家
在异地发生人员遭受刑事拘留的事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公安部门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进行通报。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存在,即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能够进行通知,或者案件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敏感问题,为了避免影响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可能选择暂缓通知。但无论如何,一旦侦查工作不再受到通知问题干扰,仍然需要尽快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警方都会尽职尽责地将拘留情况告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定某名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该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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