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
若有违反此项规定者,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最终决定是否逮捕。
如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反相关规定,且需进行逮捕处理时,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干部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阶段的相关干部在法律领域中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抑或是被告人的角色,然而,他们仍然需要严格遵循特定的各项规定,诸如不得擅自离境、必须定期向司法机构进行报告以及严禁销毁证据或者干扰证人等行为。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这些干部可以继续从事日常工作,但是必须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义务的限制。倘若有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发生,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很可能会被取消,进而面临被收押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
若有违反此项规定者,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最终决定是否逮捕。
如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反相关规定,且需进行逮捕处理时,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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