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自裁判(即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算起,全文累积满一定时间则视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倘若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实行羁押措施,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换言之,若某位被告在被判有期徒刑之前已被拘留过一段时日,那么他在狱中所要服刑的期限便可从其在拘留期间所渡过的天数中予以扣除。
此种计算方式旨在保证刑期的精确度与公平性,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自裁判(即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算起,全文累积满一定时间则视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倘若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实行羁押措施,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换言之,若某位被告在被判有期徒刑之前已被拘留过一段时日,那么他在狱中所要服刑的期限便可从其在拘留期间所渡过的天数中予以扣除。
此种计算方式旨在保证刑期的精确度与公平性,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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