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过程中所面临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若符合如下任一条件,均有资格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其所涉案情可能只须承担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某项附加罪名的刑责;
其次,所涉刑期可能已经超过有期徒刑,但基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无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当行为人患有严重慢性疾病,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视为采取取保候审并不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
最后,在羁押期达到法定结束时限之后,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仍需进行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拘留的法律框架下,行为人是享有申请保释权利的。
然而,批准与否则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检察官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过程中所面临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若符合如下任一条件,均有资格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其所涉案情可能只须承担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某项附加罪名的刑责;
其次,所涉刑期可能已经超过有期徒刑,但基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无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当行为人患有严重慢性疾病,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视为采取取保候审并不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
最后,在羁押期达到法定结束时限之后,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仍需进行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拘留的法律框架下,行为人是享有申请保释权利的。
然而,批准与否则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检察官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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