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书面通知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79条之规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其等待期最大长度不得超至12个月。
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持对案件的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环节的连贯进行,不得存留任何时间空隙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如果经过侦测发现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达到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该当事人的取保候审限制,同时向当事人及各关联单位发布正式通知,确保其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程序公正性得以贯彻。
尽管上述法律条款并未具体规范取保候审措施解除时必须采用何种形式的书面通知,然而,我们应当从法律实际执行和维护程序公平性的角度来理解,以便确保证人在知晓其取保候审后的合法权益,以及程序执行过程的透明化。
因此,尽管从字面上看,法律条文并无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但从法律精神和实际操作来看,一般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都将附有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79条之规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其等待期最大长度不得超至12个月。
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持对案件的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环节的连贯进行,不得存留任何时间空隙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如果经过侦测发现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达到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该当事人的取保候审限制,同时向当事人及各关联单位发布正式通知,确保其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程序公正性得以贯彻。
尽管上述法律条款并未具体规范取保候审措施解除时必须采用何种形式的书面通知,然而,我们应当从法律实际执行和维护程序公平性的角度来理解,以便确保证人在知晓其取保候审后的合法权益,以及程序执行过程的透明化。
因此,尽管从字面上看,法律条文并无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但从法律精神和实际操作来看,一般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都将附有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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