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怎么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必须对其进行审讯。
若经查证,被拘留者并不应受到拘留的处罚,则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因此,倘若被拘留者及其辩护律师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拘留措施的不当性,或者拘留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那么公安部门就有责任依法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并在确认拘留措施确实不当或存在违法程序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将被拘留者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必须对其进行审讯。
若经查证,被拘留者并不应受到拘留的处罚,则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因此,倘若被拘留者及其辩护律师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拘留措施的不当性,或者拘留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那么公安部门就有责任依法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并在确认拘留措施确实不当或存在违法程序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将被拘留者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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