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出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时,或者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均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然而,针对涉及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根据实际案情进行深入评估与判断。
若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倘若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禁止取保候审的特定情形,那么他们将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基本要求。
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结伙作案是几个人
所谓“结伙作案”,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共同行动进行的犯罪行为。
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的“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均可定义为“结伙作案”。在法律领域,“结伙作案”是一个严谨的术语,其含义通常涵盖了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以及那些结合较为松散、临时纠合的普通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的典型特征便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组成的不确定数量的群体,他们为了实施犯罪而聚集在一起,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较为复杂。然而,对于那些犯罪事实简单明了、参与人员结构清晰且人数相对稳定的共同犯罪案件,则不应被视为“结伙作案”。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出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时,或者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均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然而,针对涉及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根据实际案情进行深入评估与判断。
若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倘若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禁止取保候审的特定情形,那么他们将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基本要求。
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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