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明确规定,当治安处罚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且,不仅申请了行政复议,甚至还进行了行政诉讼时,他们有权向上文提及的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有义务必须接受这样的申请;
事实上,只有在公安机关认定暂缓执行该项行政拘留处罚不会引发任何严重的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并且前提是治安处罚者本人或他的近亲能够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天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才能使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得以暂时搁置。
关于“取保候审”,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或者防止他们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并非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因此,行政拘留并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措施,仅适用于刑事案件。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与取保候审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形式。
因此,在处理行政拘留问题时,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将行政拘留视为取保候审的替代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行政拘留如何变成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者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主要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惩罚性措施,后者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制裁手段占据关键地位。当处于行政拘留期限内的人员,被证实涉嫌触犯更为严重的刑法条款时,公安部门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将原有的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举例来说,警方在对某位人士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若发现新的证据线索,显示该名被拘留者可能牵涉到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之中,那么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将其由行政拘留转变为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明确规定,当治安处罚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且,不仅申请了行政复议,甚至还进行了行政诉讼时,他们有权向上文提及的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有义务必须接受这样的申请;
事实上,只有在公安机关认定暂缓执行该项行政拘留处罚不会引发任何严重的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并且前提是治安处罚者本人或他的近亲能够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天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才能使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得以暂时搁置。
关于“取保候审”,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或者防止他们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并非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因此,行政拘留并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措施,仅适用于刑事案件。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与取保候审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形式。
因此,在处理行政拘留问题时,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将行政拘留视为取保候审的替代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