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遇到春节算日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执行期间的计算并不包含在旅程中所耗费的任何时间,并且如果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是某个节日,那就应该将该节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然而,对于那些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来说,他们的拘禁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因为节日而有所延长。因此,当刑事拘留恰逢春节时,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拘留的期限应至期满之日为止,即便春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拘留期限也不能因此而延长。换句话说,在刑事拘留遇到春节的情况下,拘留期间仍需依照法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不受节假日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遇上假期怎么办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若遇法定节假日,拘留期限将会依法予以顺延。举例来说,假如被拘留者的
最后一日恰逢某个长假,那么他的拘留时限便自然会延续至长假结束之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之时。之所以如此设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连贯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执行期间的计算并不包含在旅程中所耗费的任何时间,并且如果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是某个节日,那就应该将该节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然而,对于那些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来说,他们的拘禁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因为节日而有所延长。因此,当刑事拘留恰逢春节时,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拘留的期限应至期满之日为止,即便春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拘留期限也不能因此而延长。换句话说,在刑事拘留遇到春节的情况下,拘留期间仍需依照法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不受节假日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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