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从犯能否单独构罪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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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受贿罪的从犯虽非主谋,但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行为,可能会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的处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需综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评估。若从犯行为满足受贿罪构成要件,即使作为从犯,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但最终处罚需依其具体情节裁定。
受贿罪从犯能否单独构罪

一、受贿罪从犯能否单独构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犯有贪污罪的惩处措施将会依据所涉及到的情节严重性而作出相应判决。

然而,这条法例并没有明文指出是否可以将受贿罪的从犯视为独立的犯罪主体

不过,我们可以根据针对贪污罪的相关法规以及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实施的行为予以详细剖析。

就如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若从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了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她)理应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尽管从犯并非主谋,但他们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只不过在量刑方面会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受贿罪的从犯确实有可能被视为独立的犯罪主体。

然而,关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倘若从犯的行为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即便他(她)是从犯,也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然而,关于是否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处罚,还需根据从犯的具体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从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关于受贿罪从犯的认定准则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承担次要角色并发挥作用的人即为从犯。这里提到的“次要角色”,是相对“主要角色”来说的,特指那些尽管亲自参与了实现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所需行为的实施过程,但是经过衡量后发现他们所起到的作用依然具备次要性质的犯罪分子。

第二,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辅助性角色的人也可以被视为从犯。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创造有利环境以及排除各种障碍等方面,比如,提供犯罪工具、暗中观察受害者行踪、指引犯罪地点及行动路线等等。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犯有贪污罪的惩处措施将会依据所涉及到的情节严重性而作出相应判决。

然而,这条法例并没有明文指出是否可以将受贿罪的从犯视为独立的犯罪主体。

不过,我们可以根据针对贪污罪的相关法规以及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实施的行为予以详细剖析。

就如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若从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了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她)理应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尽管从犯并非主谋,但他们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只不过在量刑方面会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受贿罪的从犯确实有可能被视为独立的犯罪主体。

然而,关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倘若从犯的行为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即便他(她)是从犯,也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然而,关于是否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处罚,还需根据从犯的具体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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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办理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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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共犯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都具有特定身份,因而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往往构成共同实行犯。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虽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如果在共同受贿中,不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只起到帮助和教唆作用。也就是说,他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一身份并没有在共同受贿中发挥作用,其作用与没有特定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同的。因此,这些行为人往往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应考虑两点: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条件,即双方要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前提。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共同受贿的认定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样,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受贿,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也没有要求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家属,而是指定交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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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构成受贿罪吗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刑法中属不同犯罪。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等单位,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受贿罪则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以谋私利。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前者为单位,后者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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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受贿罪从犯的量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从犯的量刑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罪从犯的量刑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定性与处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罪从犯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
第二条
第四项明确规定:“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
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共同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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