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警察不用管可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务必向其本人或近亲属展示拘留证,并应于第一时间将被拘留人员送交看守所羁押,而在这一期限内,最多不应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因涉及到无法通知亦或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此种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只有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方能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如出示拘留证、及时羁押以及通知家属等环节。
因此,刑事拘留警察绝不可轻视这些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警察可以相信吗
对于涉案警官所传达的讯息是否值得信赖,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实况。作为负责办理案件的专业人士,他们必须全面深入地掌握案情、收集第一手的关键证据并依法开展真实可靠的侦破活动。
然而,有时候由于案情资料尚未充分披露或者案件正处在需要严格保密的阶段,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涉案警官可能无法向外界透露过多信息。因此,我们应当尊重和理解涉案警官在特定情境下所做出的解释和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务必向其本人或近亲属展示拘留证,并应于第一时间将被拘留人员送交看守所羁押,而在这一期限内,最多不应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因涉及到无法通知亦或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此种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只有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方能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如出示拘留证、及时羁押以及通知家属等环节。
因此,刑事拘留警察绝不可轻视这些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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