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刑事案件,当司法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中有任何怀疑该措施是否达到逮捕标准时,适用讯问原理,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的面谈。
如此,若在刑事拘留期间采取了逮捕男性,司法机关在执行审查程序的过程中警觉到可能存在不符合逮捕标准的疑虑,便应恪守我国法律,依法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彻底保证逮捕程序的合规性及精准度。
同时,依据法律程序,司法机构拥有向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利,并会广纳各种声音,包括辩护律师所持有的观点。
倘若辩护律师提出相关诉求,司法机关亦应给予尊重,听取其观点与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刑事拘留下了逮捕证怎么办
逮捕令的签发标志着该人士已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即将面临审判和处罚,且获得了检察机关的核准。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其有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而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充分防止以下潜在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是必要的:
(一)可能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
(三)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进行串供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刑事案件,当司法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中有任何怀疑该措施是否达到逮捕标准时,适用讯问原理,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的面谈。
如此,若在刑事拘留期间采取了逮捕男性,司法机关在执行审查程序的过程中警觉到可能存在不符合逮捕标准的疑虑,便应恪守我国法律,依法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彻底保证逮捕程序的合规性及精准度。
同时,依据法律程序,司法机构拥有向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利,并会广纳各种声音,包括辩护律师所持有的观点。
倘若辩护律师提出相关诉求,司法机关亦应给予尊重,听取其观点与想法。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