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在如下情形之下,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面临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虽然他们可能未产生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原本就处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间;
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被羁押审限届满,而相关司法程序仍未结束的状况下,也必须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除非在此过程中能够证明他们并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条件,或者尽管符合了这些条件,却又出现了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况不构成诽谤罪立案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损害他人声誉或人格的虚假言论或行为,也不会被认定为诽谤罪。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公开披露和宣传他人的私人信息,从而对其名誉产生负面影响。
2.法人、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进行的恶意诽谤行为。
3.出于善意的检举、揭露或者批评中包含了不真实的内容。
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在如下情形之下,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面临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虽然他们可能未产生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原本就处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间;
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被羁押审限届满,而相关司法程序仍未结束的状况下,也必须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除非在此过程中能够证明他们并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条件,或者尽管符合了这些条件,却又出现了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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