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实施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其必然将面临法律制裁。
此项立法条款明确列举出六大类特殊情况,当当中的任意一类状况得以发生之时,相关人员将无需承担涉案的刑事责任;
若已陷入追责程序之中,则应果断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终止审判程序或宣布无罪释放等。
由此可见,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即便某位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已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也仍有可能在最后关头被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只要刑事拘留就是定罪了吗
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判定有罪。每一个公民,在未经过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之前,均不能被确定为罪犯。
因此,刑事拘留仅仅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存在。这种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并且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然而,即使某人被认为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这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真正的罪犯;同样地,如果某人被确认为现行犯,也并不能保证他/她所侵犯的法益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
《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实施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其必然将面临法律制裁。
此项立法条款明确列举出六大类特殊情况,当当中的任意一类状况得以发生之时,相关人员将无需承担涉案的刑事责任;
若已陷入追责程序之中,则应果断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终止审判程序或宣布无罪释放等。
由此可见,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即便某位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已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也仍有可能在最后关头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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