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刑事拘留案底,是指特定情形下公安部机关对涉及到的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意味的措施,如果这些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那么相应的记录就必须予以保存备案。
依据现今施行的相关法律,一旦涉案人员被判定为有罪,他们所要承担的刑事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都是无法进行撤销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犯罪分子应尽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们也应该首先履行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刑事拘留的案底是无法进行撤销处理的,除非通过法律程序去改变原先的刑事判决结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做的难度相当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谓的刑事拘留案底,是指特定情形下公安部机关对涉及到的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意味的措施,如果这些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那么相应的记录就必须予以保存备案。
依据现今施行的相关法律,一旦涉案人员被判定为有罪,他们所要承担的刑事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都是无法进行撤销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犯罪分子应尽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们也应该首先履行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刑事拘留的案底是无法进行撤销处理的,除非通过法律程序去改变原先的刑事判决结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做的难度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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