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
其中,挪用公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其犯罪地通常包括实施挪用行为的地点以及挪用款项实际被使用的地点。
然而,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有更有利的条件,亦可由该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管辖问题,既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负责,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承担,最终的决定权则取决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
其中,挪用公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其犯罪地通常包括实施挪用行为的地点以及挪用款项实际被使用的地点。
然而,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有更有利的条件,亦可由该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管辖问题,既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负责,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承担,最终的决定权则取决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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