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司法机关做出开庭审判决定之后,应立即明确由何人组成陪审团,同时需尽快向被告以及其代理律师发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晚不得超过开庭前十天。
在正式开庭之前,审判人员有责任召集所有相关方,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问题、出庭证人名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事宜进行深入探讨,并听取各方的意见。
在法院确定开庭日期之后,必须及时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晚应在开庭前三天送达给他们。
因此,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在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时,至少需要提前三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司法机关做出开庭审判决定之后,应立即明确由何人组成陪审团,同时需尽快向被告以及其代理律师发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晚不得超过开庭前十天。
在正式开庭之前,审判人员有责任召集所有相关方,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问题、出庭证人名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事宜进行深入探讨,并听取各方的意见。
在法院确定开庭日期之后,必须及时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晚应在开庭前三天送达给他们。
因此,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在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时,至少需要提前三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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