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无效如何维权
若借款合同被证实无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将因该无效合同所获取之财产全数归还,若是无法完全返还或是无必须要返还之时,则应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
若借款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就应对出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反之,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时,可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可能存在的利息(如有),同时依据实际情况与过失程度,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若借款人拒绝履行返还或赔偿义务,出借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归还相关财产、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款合同无效还款行为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某项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此项合约从始至终都不具备任何法律拘束力。参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关内容,如某人参与了已被视为无效的合同并从中获取了某些财产,则应对这些财产进行归还。若借款人早已偿还欠款,那么这样的还款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因参与无效合同而获得的部分财产,也应向出借方予以归还。若是付款行为已经完成,并且无法再行返还原状,那么应当将这笔款项以实物或货币形式进行折扣赔偿。倘若双方当事人皆存在过失,应各自对其行为负责,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尽管在法理层面还款行为确实具有有效性,然而其实际效力却取决于合同是否被判定为无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借款合同被证实无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将因该无效合同所获取之财产全数归还,若是无法完全返还或是无必须要返还之时,则应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
若借款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就应对出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反之,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时,可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可能存在的利息(如有),同时依据实际情况与过失程度,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若借款人拒绝履行返还或赔偿义务,出借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归还相关财产、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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