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当事人有权利自主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然而违约金数额应与实际遭受的损失保持平衡。
若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将依照请求人的主张,合理地对违约金予以适度的增减。
因此,在欠条之中所记载的违约金是否可以设定为双倍,须根据实际损失以及双方商定来最终决定。
倘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其对应的实际损失存在巨大差距,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法作出相应的调整。
故而,对于欠条中是否可明确约定双倍违约金,理论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乎情理,既不能远远超出实际损失,也不应该大幅度低于实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违约金日息千分之几
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违约金,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比例,而是赋予了各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限。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换言之,若以日息千分之几为标准进行计算,且结果超过上述上限,则超出部分有可能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框架下当事人有权利自主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然而违约金数额应与实际遭受的损失保持平衡。
若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将依照请求人的主张,合理地对违约金予以适度的增减。
因此,在欠条之中所记载的违约金是否可以设定为双倍,须根据实际损失以及双方商定来最终决定。
倘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其对应的实际损失存在巨大差距,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法作出相应的调整。
故而,对于欠条中是否可明确约定双倍违约金,理论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乎情理,既不能远远超出实际损失,也不应该大幅度低于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