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若离婚案件属于被判定不准离婚亦或是调解后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且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未提供新的情况与理由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将会拒绝受理这一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倘若没有新的事实依据或理由来证明婚姻关系的确已经无法维系,法院很可能会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度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提出新的理由,以证明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会对这些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裁决。
因此,法官是否可以做出“同意离婚”的裁判,主要还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及理由来支撑自己的离婚诉求,以及这些证据和理由能否足以动摇此前的审判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离婚二次起诉法院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之明确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结果未准许其离婚或者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中,在无任何新情况与新理由的前提下,于六个月之内再度提起离婚诉讼,则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予以拒绝受理。这就意味着,在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之时,倘若并无新的事实或理由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至无法挽救的程度,那么法院往往会以驳回离婚请求作为最终裁决。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以上法律条款并非意味着法院在所有情形之下都必然会驳回离婚请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会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等等。因此,即便在首次离婚请求遭到驳回之后,只要有新的证据或情况足以证明婚姻关系确实无法再维持下去,法院仍有可能会批准离婚请求。总而言之,离婚二次起诉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诸多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新的事实或理由来支持离婚请求,以及法院对夫妻关系现状的评估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若离婚案件属于被判定不准离婚亦或是调解后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且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未提供新的情况与理由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将会拒绝受理这一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倘若没有新的事实依据或理由来证明婚姻关系的确已经无法维系,法院很可能会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度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提出新的理由,以证明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会对这些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裁决。
因此,法官是否可以做出“同意离婚”的裁判,主要还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及理由来支撑自己的离婚诉求,以及这些证据和理由能否足以动摇此前的审判结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