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末期六个月内,遭遇限于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监护人、继承事件发生之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权利持有人受制于所负债务等情形下,使得请求权无法得以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即应推定为中止。具体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解除中止该易时效的原由之日起,满六个月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方才到期。由此可见,假如借据提起诉讼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原因而中止,作为原告的一方,完全有资格在中止该易时效的原由得到解决之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内提出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欠条起诉诉讼费是不是先交
如您所述,当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当事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案件受理费用。
具体来说,当涉及到欠条纠纷的起诉时,原告必须首先向法院缴纳合理的诉讼开支。若原告确实经济拮据,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缓期缴付、降低缴付或豁免缴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因此,在起诉欠条案件时,先行缴纳诉讼费用是无可争议的必要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倘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末期六个月内,遭遇限于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监护人、继承事件发生之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权利持有人受制于所负债务等情形下,使得请求权无法得以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即应推定为中止。具体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解除中止该易时效的原由之日起,满六个月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方才到期。由此可见,假如借据提起诉讼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原因而中止,作为原告的一方,完全有资格在中止该易时效的原由得到解决之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内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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