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才叫伤害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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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导致重度伤残,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或以残忍手段致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致死刑。量刑综合考虑伤害程度、犯罪动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
什么样才叫伤害罪怎么判

一、什么样才叫伤害罪怎么判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伤害罪,系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凡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惩罚;

若所犯伤害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重度伤残境地,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而若伤害行为致使受害人不幸身亡,或以极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致死刑的严惩。

具体量刑标准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伤害程度、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方式及所引发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什么样才叫诽谤罪

诽谤罪意指蓄意捏造并肆意传播虚假不实的言论或事件,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尊严造成贬抑,毁损其名誉形象,且情节恶劣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律法规定,任何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在公共场合公开羞辱他人,或是捏造事实进行恶意诽谤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行为仅在受害人提出控告时方予以受理,但若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则不受此限制。

此外,如果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而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提供证据存在困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协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伤害罪,系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凡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刑事惩罚;

若所犯伤害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重度伤残境地,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而若伤害行为致使受害人不幸身亡,或以极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致死刑的严惩。

具体量刑标准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伤害程度、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方式及所引发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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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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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二、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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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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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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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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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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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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