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有存款凭证有诉讼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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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起始点为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晓权益受损及责任方。即使无书面借据,若有如银行凭单等证据支持诉求且损害发生在时效期内,当事人可起诉。若超过时效期,除非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予保护。
没有借条有存款凭证有诉讼时效吗

一、没有借条有存款凭证有诉讼时效

依据我们的民事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债务纠纷方面的诉讼时效一般设置为三年,但也不排除法律如果特别地做出其他明文或暗示的规定。

具体来说,诉讼的期限是从当事人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到受损并了解到当权者所负有的责任这一刻开始算起的。

因此,即便缺乏书面的证据——如借据,只要当事人具备银行存款凭单等形式的证据,能够以此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并且这些损害行为确确实实在法律所确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产生的,那么,原则上,这个当事人就完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反之,若是当事人的权益遭受伤害的时间早已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实效期限,那么,除非存在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当地法院将依照惯例,不再对这类案件提供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没有借条有欠条打官司

若出现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但具有还款承诺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涉及到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还款承诺书将成为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倘若还款承诺书的内容明确无误,格式规范合法,并且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那么当事人便可凭借此份还款承诺书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因此,在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但具备还款承诺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依据我们的民事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债务纠纷方面的诉讼时效一般设置为三年,但也不排除法律如果特别地做出其他明文或暗示的规定。

具体来说,诉讼的期限是从当事人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到受损并了解到当权者所负有的责任这一刻开始算起的。

因此,即便缺乏书面的证据——如借据,只要当事人具备银行存款凭单等形式的证据,能够以此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并且这些损害行为确确实实在法律所确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产生的,那么,原则上,这个当事人就完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反之,若是当事人的权益遭受伤害的时间早已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实效期限,那么,除非存在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当地法院将依照惯例,不再对这类案件提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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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为凭证,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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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六条规定,若原告仅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向法院提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而被告方则极力否认转账行为系清偿先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行为时,被告方须需为之提供充足的证据来佐证自身观点。在这种情形下,倘若被告方能成功提供坚实的证据链条,原告依然受制于举证责任的压力,必须设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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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仅凭借2年前的打款凭证,是否可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按照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仅凭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此纠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不仅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正式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以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考虑交易习惯等,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生效。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最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没有借条,仅凭借2年前的打款凭证,是否可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按照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仅凭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此纠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不仅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正式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以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考虑交易习惯等,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生效。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最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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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凭证借条可以续期吗?
如果借条到期不能够及时进行还款的话,可以重新打借条或者是将还款计划写给放款人。只要放款人同意,那么借款人可以重新打一份借条给还款人,或者是将原有借条进行续期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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