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房产怎样认定
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如下: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其他认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房产归男方所有我可以撤销吗
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事宜亦被赋予了撤销权,若出现特定情况使两个人关于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时,基于财产共有的特殊身份,未做出决定的一方有权提出撤销赠与并复归原状,以此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若在离婚之后向伴侣赠送房屋,且在赠予成功后进行了房地产变更登记,该房屋在此时便不再具备回过头来重新分割的可能性。这是由于夫妻在缔结婚姻之前或中原有的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彼此达成的一种协议,即某人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交给另外一方,而赠予者亦在完成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以前,都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力。同样地,在婚姻生活中,若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作为补偿,且此举得到了配偶的允许或者用于弥补婚姻中的开支或其它用途,那么妻子有权利向这名第三者索回相应金额。
然而,若丈夫是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该项费用,那么他的妻子将无法向第三者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个人财产拥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这些资产,不受任何僭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如下: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其他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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