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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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有哪些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负责管辖的范围主要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以及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犯罪行为。而对于其余各类案件,原则上均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与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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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种类?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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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在我国,这些国家专门机关一般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这些管辖范围是在职权范围之内成立的,下面是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介绍。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联系比较紧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明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能,有利于解决机关内部的秩序问题。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在我国,这些国家专门机关一般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这些管辖范围是在职权范围之内成立的,下面是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介绍。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联系比较紧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明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能,有利于解决机关内部的秩序问题。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包含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包含哪些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在我国,这些国家专门机关一般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这些管辖范围是在职权范围之内成立的,下面是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介绍。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联系比较紧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明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能,有利于解决机关内部的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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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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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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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管辖的种类与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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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都有什么
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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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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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种类:1、牵连管辖。2、协议管辖。3、应诉管辖。4、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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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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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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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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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你好,我最近遇到涉外民事纠纷问题,请问下各位专业人士谁知道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类型有哪些呢,麻烦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1、明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一,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要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能协议管辖。

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属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四,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而不能协议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

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规定的管辖,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默示协议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也叫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没有达成书面的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的法院管辖相冲突。
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当事人自愿放弃仲裁条款,也可以构成应诉管辖,该规则同样应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
涉外民事起诉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民事起诉管辖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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