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因同居关系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会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同居时期所产生之财产分配问题,法律上遵循的是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原则。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共识,而调查证实双方处于非法同居状态且其中一方存在配偶,那么法院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参照有利于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做出判决。相应地,我们可以将以下规定归纳如下:
首先,针对同居期结束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或收入,其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属于持有者本人。
然而,如果另一方在此过程中对持有人提供了资金支援,或在获取这些财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协助作用,那么这些财产或收入就应当被视为共同拥有。具体的份额比例可以依据双方在获取财产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贡献程度来决定。
其次,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双方共有的范畴。如果是按照份额获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在同居生活开始之前,如果一方自愿赠送对方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视作赠与关系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并且在同居期间并不长久,或者因为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返还部分财物。
此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并尚未痊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处理因同居关系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会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