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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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吗

一、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

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能否变更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可以转化为取保候审制度,但是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预计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甚至严厉的有期徒刑,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如果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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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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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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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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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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