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负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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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年龄而定。1、行为人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如果行为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负刑事责任吗

一、未成年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年龄而定。

1、行为人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如果行为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行为人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过最高检的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未成年负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就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是这样的: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他们实施何种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全面追究其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的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性侵、抢夺财物、贩卖毒品、纵火行为、爆炸行为和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相对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的人并未触犯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法律便不会对其追究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他们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危害社会,都无需承受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完全不受刑事责任的年龄段;

最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犯了罪行,应当从宽或者减少刑罚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

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年龄而定。

1、行为人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如果行为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行为人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过最高检的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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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的负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做并购投资时,面对一个陌生的企业,展现在我们财务人员面前的就是一堆的报表、凭证,或许我们还能再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盘存,和关键管理人员访谈,了解企业在同行业的地位。但如果企业刻意隐瞒负债情况,一旦收购手续办理完毕,收购方委派的管理层进驻后,才发现诸多漏洞,此时后悔也为时已晚。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在尽调过程中发现这些被隐瞒负债的蛛丝马迹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旨在从总体上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连年,营运能力不佳、增长乏力,大体上从财务分析中就能看出端倪,如果财务分析显示企业经营状况差,那么企业在被收购前有粉饰报表、隐瞒负债的动机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 1、人均产值太低 人均产值数值可参考同行业指标,一般比较正常的人均年产值范围值:40万-150万元 2、营运能力指标低 主要表现为销售收入低,总资产周转率低,具体指标可参考同行业标准或找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比较 3、盈利能力低 销售贡献毛益不足以弥补固定现金支出,固定现金支出如工资、房租、水电、定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款、车贷及房贷按揭等。销售贡献毛益是企业的边际贡献值,如果边际贡献小于固定的现金支出项目总额,该企业肯定亏损严重,资金匮乏。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经营性现金流相比利润指标更客观,微利或微亏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它的经营性现金流应该是正数,如果连经营性现金流都为负数,则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实在太差。 二、账户实质测试法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发生额大,期末余额大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一般用来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往来账,就像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企业非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往来大多藏在这两个科目下。所以,如果发现企业报表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项目,从发生额和余额来看与企业的业务规模不相称,一定要进一步看明细,查明究竟。 2、银行流水上显示有不相关的人员和单位 如果银行对账单上有大量和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些往来业务单位,从经营范围看明显不是该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那么就应该引起警觉。极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的临时拆借,如果银行流水上有显示,财务账簿上却没记载,务必深究。 3、账上有大量员工集资款 很多企业都有向员工集资的做法,我们这里不讨论合法与否,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向员工集资:一来可以补充企业营运资金,手续简便;二来所付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员工乐意将手上闲钱存在公司。但是,如果集资太多,甚至集资范围不限于企业员工,这就说明企业很差钱了。 4、财务费用 财务账上有大量财务费用发生,利息支出与贷款规模不匹配,进一步细查与融资相关的费用记录,如担保费、评估费、审计费、财产保险费、手续费等,例如全年企业借贷业务仅发生一次,评估、保险费报销却不止一次,极可能有另外的借款事实存在。 三、关联分析法 1、关联企业进入与主业不相关的其他行业且需大额投资 搞多元化扩张的企业,死的不计其数,真正成功的凤毛麟角,如果发现被收购方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且该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前期需大量投资。那么,该企业极有可能负债已达到了极高的程度,以至于企业必须隐瞒负债才能让报表好看一些。 2、登记在册的车辆、大型设备不归公司使用调配 出现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企业将设备抵押给了他人,由于不能按期还款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便不是如此,退一步讲,仅仅是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说明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低,资产使用效率低。 3、企业愿意支付明显崎高的利息 这个好理解,一个即将溺水的人,即便手上攥的是一根无济于事的稻草,他也不会轻易放手的。很多时候,不是债权人要提高利率,当债务人意识到自身负债累累时,会主动提高借款利率。 4、关键时间节点不容易约见到公司负责人 例如春节前,想和公司负责人面谈一下,总是约不到。中国的春节又称年关,这个节点,讨债人会找上门来,欠债太多老板会在这个时候玩失踪。 5、未参与管理的公司股东有退股的倾向 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情况是最能提前感知到的,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中国公司是一种人合加资合的结构,股东与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结,他们要么是这个行业的老人,要么是产业链的上下游,要么是大股东的至亲好友,总之,从他们这里发出的信息,错不了。 四、信用调查法 1、法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上有大额未清偿的借款记录 2、工商查询有设备、存货、专利质押记录 3、有被债权人的诉讼记录 这几点就像和尚头上的虱子——是明摆着的,一看便知。现在的企业,不管老板水平高低,现实中是否诚信,在信用记录上不要留下不良记录,这个意识都还是有的,如果有了不良记录,要么是有意为之,比如恶意骗贷,要么就是实在还不上钱了,碰到这种情况,往往不良记录只是你看到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大体量的一部分冰山隐藏在海水下哟。 五、现金流分析法 现金流分析本来应是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它如此重要,有必要再拿出来单列讲一讲。 1、需定期支付的工资、房租等刚性支出不能按期支付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些付款项目是应该优先支付的,不管有没有资金预算,工资、税金房租、物业费这些费用是不能拖欠的,这些项目可归为企业的刚性支出。如果连这些刚性支出项目都不能按期支付,说明企业的营运资金很难维持运转了。 2、有短借长投现象,借款出现展期 短借长投,用金融行业的行话说,叫“期限错配”。说白了就是企业项目前景不被看好,难以筹措到长期资金,只能短期从不同渠道分散融资,拆东墙补西墙。借款出现展期现象也是类似,主营业务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只能展期,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也是没有选择的办法。 3、按银行流水加总的收入和财务报表上的收入不吻合 在应收项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现金收入和利润表上的收入应该是大致吻合的。如果不吻合,显然有问题。但是,有些企业可能自己编一份银行流水,或者将本来是融资借入形成的现金流归类为经营现金流入,这样收入流水和报表收入就基本相符了。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看看支出流水与成本是否匹配。 4、收入流水增加的次月,采购支出流水未见增加。 企业现金流应该遵循“投资投入→采购流出→销售流入→分红流出”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如果企业现金收入增加的次月或次次月,采购现金支出却不见增加,那么这样的现金流入是可疑的,有杜撰的可能。 六、经营分析法 1、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为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有定期付款记录 大型设备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进的,有定期付款记录和相关合同,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会有隐瞒的负债,但至少能说明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自身资本金不足,二是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时要将此表外负债还原为表内负债。如果企业要想取得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还得持续追加投资的话,这一条就是硬伤。 2、重要原材料、耗材达不到安全库存量 重要原材料不能达到安全库存量,不排除有企业库存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但更有可能是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断货。 3、在业务量增加不明显的情况下,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应付款期末数逐渐增大 这一条形成的原因同上,在甲供应商已经停止供货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寻求替代供应商,这样就会造成同一类型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年底比年初增加很多,而企业同期业务量增加却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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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吗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年龄以及案情而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判刑,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已满十二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要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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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多大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1)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罪名,并不认定为犯罪,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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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对债务负责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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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犯罪未遂,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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