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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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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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在建筑行业中,优先权期限的规定为六个月。欲主张和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基础;

其次,建设工程须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通过验收;

第三,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并且债务已到期需偿还;

此外,承包方还应就偿还期限问题向发包方提出了合理的催告要求;

最后,优先受偿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承包方在承包工程过程中所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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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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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值得注意的是优先权成立与否、优先权的范围和额度都直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优先权的确认和适用需要非常慎重,为了防止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审理优先权案件时候,其他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债权人均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参加诉讼由关联方自行决定。
只有通知那些和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参与诉讼才能保证优先权行使不偏离立法本意,不会无端伤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未能参与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对优先权判决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再审。
(二)优先权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限,期限届满,优先权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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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承包人及时追讨工程款维护承包人经营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应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为竣工之日为宜。
2、与此同时,六个月的期限性质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承包人的优先权将不复存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成为一般债权。在发包人的偿还价款中扣除了法定抵押权与留置权等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后,剩余价款由承包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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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对于建筑工程分包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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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怎么用?工程款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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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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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用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用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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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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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样用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样用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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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 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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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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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 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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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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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这样,关于时限的计算有三个方面问题应予注意:
(1)时限计算起始时间。该规定中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在承包人实际工程建设中多为二个时间点,应由承包人根据有利于己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时间起算优先权时限。
(2)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的工程,其中优先权利行使的时限。司法解释于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合同法》第286条款,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的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1999年10月1日之后存在,考虑2002年6月27日之前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也应有6个月的时限,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关于时限6个月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EP在2002年12月26日之前,应当行使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之间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愈期因适用6个月时限规定,则该部分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
(3)2002年6月27日之后竣工工程,其优先受偿权时限。这部分工程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第四条关于时限6个月和时限起始计算的规定。
2、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用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采用了列举与排除并用的方式界定了建筑工程价款范围。根据该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应是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支出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1)必须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这是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和认定发包人愈期支付工程价款能否成立以及其他需要查明合同约定内容的依据。
(2)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这是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即在工程未竣工或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无权也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3)有确定的价款。应当明确优先权本身并不是债权,而只是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因此,行使优先权必须有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这一债权。所谓确定的价款有:
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
②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委托了中介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
③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
(4)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规定:

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之前,应当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催告函中应当给予发包人合理的付款期限。关于合理的付款期限应为多长的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是有约定重约定,
其次根据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约定,15天至60天均应是合理期限,可根据拖欠工程价款数额大小等因素确定。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行使优先权的例外有:
(1)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何种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笔者同意2002年9月初建设部召集的专家研讨会,研讨意见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非所有权的工程,即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第二类为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国家重点工程是指国防工程、军事工程、高科技工程。这就排除了一般的高速公路,一般的公共工程、图书馆、学校等工程。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法。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行使,发包人直接将建设工程折价给承包人。
(2)直接申请人民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共同确认的工程拖欠款和依合同约定委托审结的工程结算价款,工程拖欠款明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进入执行程序。
(3)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向人民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或直接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对工程结算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时间。承包人就只有通过诉讼或合同约定的仲裁需求确认工程欠款的事实。但这样就可能出现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还未出来,优先权6个月的期限就已过。因此,承包人应当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待判决或裁令生效后,申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之第四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始计算时间的规定,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应指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进度款只有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后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是停、缓建工程、烂尾楼工程,中途路上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约定办理中间结算的工程,其工程进度款易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可以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你好,我的朋友他叔叔前不久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他想咨询一下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纪要》)第二十六条: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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