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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有: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与普遍侵权行为相区别,特殊侵权行为特指那些在欠缺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需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得以实施,且适用过错推定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各类侵权行为。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新型生产及生活方式被广泛引入,无数新类型的损害亦随之涌现,其中部分损害的后果极端严重。若继续按照原本的侵权构成要件来承担相应责任的话,势必会使受损方难以获得充分的赔偿,这无疑是极其不公允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特殊侵权行为有: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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