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返还利益的范围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返还应否支付利息
关于不当得利所涉及到的利息返还问题,具体情况需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析与判断:
首先,受益者必须为善意方。也就是说,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该受益者并不清楚自身获得利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这类状态下,倘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超过了受益者实际获取的利益,那么受益者仅需向对方返回其尚且存在的利益。当这部分利益已然消失或不可追回时,受益者无需承担任何返还责任。若是受益者实际上所得到的利益高度高于受害者蒙受的损失,那么受益者需归还的金额便应以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其次,受益者处于恶意状态。在此种情况下,即意味着该受益者明知故犯,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已经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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