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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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判多久

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判多久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另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寻衅滋事聚众持械斗殴轻伤害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械伤人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范畴。对于该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应当依据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判断和裁定。其具体刑罚评定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他人肢体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次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度损害,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最后,如若致人丧生或通过极其恶劣手段导致受害者严重伤残,则有可能被视为恶性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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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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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1、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2、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否确定。3、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程度没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可构成本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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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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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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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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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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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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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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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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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如何定性
《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殴、对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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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是北京昌平区人,我的朋友聚众斗殴被抓了,想咨询一下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辩护词,谢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易XX的委托,并受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上诉人李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上诉审理期间的辩护人,由于在一审期间,本人作为被告李XX的指定辩护人已经参加了本案的前期审理工作,故对本案的案情和基本事实已有较为深刻的了解,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准,不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宜定性为“普通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
1、因为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李XX是不具备的。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李XX在参加被指控的“聚众斗殴”时仅是一个少年,是一个刚刚脱离父母监护的从外地而来绵的一个在饭店当小工的打工者,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根本不具有所谓的“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
2、从未成年人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一审法院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罪”,是有悖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及重教育重挽救的审判原则的。因为对未成年人过重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形成一种误解和仇视,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烂泥心理。
3、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基于某种原因,而使行为人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某种“合理利益”而产生斗殴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且其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之
一,殴斗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一准备过程,体现为一种有组织、有准备、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对象上也只针对被斗殴方实施,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即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同时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一般是基于目无法纪、藐视社会公德之原因,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显风、肆意发泄低级、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没有事先的准备和明确固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或殴打的对象一般很随机。其在人数上也没有限制,往往表现为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无端滋事或小题大做,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且其在人员纠集、工具选择、殴打对象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临场随意发挥的不特定性特点,对殴斗时间、地点、方式亦无确定,更不可能事先通知对方,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则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如果寻衅滋事后行为人召集其他多人聚集,对特定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则应视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对暴力的要求不同
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 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惩罚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多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寻衅滋事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判几年
[律师回复]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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