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打架取保候审有什么要求
被判定实施斗殴行为后,如需以取保候审方式予其临时自由,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
首先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这两种主刑,亦或独立适用其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如果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
再者就是,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可;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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