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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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包括哪些

一、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包括哪些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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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依照最高人民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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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活护理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生活护理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另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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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6)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判断债务的性质,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标准外,通常还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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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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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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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包括哪些
子女不满2周岁的,母亲得了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并且一直没有治愈,子女不适合与之共同生活的;母亲虽然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的;其他原因导致只能无法跟随母亲生活的;双方协商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并且跟随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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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要给被执行人留下基本生活的费用。没有具体额度,一般以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以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如被执行人为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要留足被执行人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 人民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的查封。
生活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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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一、假冒商品
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二、伪劣商品
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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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一、假冒商品
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二、伪劣商品
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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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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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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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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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三、缓刑考验期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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