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以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二、交通事故哪里调解
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当事人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供选择:首先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其次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诉请求;最后,若当事人无法与相关单位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或在出具的调解书生效之后当事人未能按约执行,他们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该院设立调解小组,负责对交通事故的案件进行调解工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处理,但如果当事各方仍然不能达成共识或是在签署的调解书生效后无视其内容规定,那么他们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将此问题诉诸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将以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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