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不当行为者持伪造之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导致财产损失金额达五千元或以上;亦或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之信用卡进行欺骗性交易,致使资金损失额超过一万元,均构成犯罪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依法调查并予以审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191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这一犯罪类型,即故意实施此类行为者,应负刑事责任。
洗钱罪所涵盖的具体范畴包括,对于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及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为了隐蔽、缓释这些所得及收益源自何处及其真实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他人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的转移;
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地区;
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来掩盖、隐匿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实质性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洗钱罪,并主被动面对法律的追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不当行为者持伪造之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导致财产损失金额达五千元或以上;亦或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之信用卡进行欺骗性交易,致使资金损失额超过一万元,均构成犯罪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依法调查并予以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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