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的拆除重建过程中,拆迁方为被拆迁者提供的补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房屋本身及其内部装修的补偿费用;
2)社区安置和搬迁费用;
3)原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
4)生活困难补贴以及额外奖励制度;
5)居民家中各种家用电器设施的迁移补偿费用;
6)对非住宅用房临时经营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等诸多方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根据本地区房屋征收决议公告发布日所确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地产商品交易市场价格标准,补偿应当按照批准房屋征收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比例,以建筑面积计算。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过程中,市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为被征收人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和协助服务: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需要因为房屋征收而为被征收人提供搬迁后的临时居所及相关安置费用;
最后,对于因房屋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应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向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和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农村宅基地的拆除重建过程中,拆迁方为被拆迁者提供的补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房屋本身及其内部装修的补偿费用;
2)社区安置和搬迁费用;
3)原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
4)生活困难补贴以及额外奖励制度;
5)居民家中各种家用电器设施的迁移补偿费用;
6)对非住宅用房临时经营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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