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哪些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在以下情况下,需采用特定且无法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来加以实现:
首先,为满足特殊以及必要的需求;
其次,采购方具备自行承担相应设备的建设、生产或供应能力;
再者,已经经过公开招标环节并最终确定了由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为供应商,同时该投资人具备自行完成设备建设、生产或供应的能力;
此外,如果无法从原有中标人处采购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将会对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或功能性配套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不判缓刑
以下将为您详细解读哪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处缓刑。
首先,被认定为累犯者则无法享有缓刑的待遇;
其次,针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应受到缓刑的优待;
第三,对于被判定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样无法获得缓刑的宽宥;
此外,如果在过去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而遭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如今再度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亦不得给予缓刑的惩罚。
除了以上列举的种种情况外,还有另外一些特殊情形,会被顺理成章地排除在可以判处缓刑之外。
那么,关于适用于缓刑的情形,也有几个明确的标准——同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被判决的罪犯应是罪犯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群;
2、犯罪行为本身情节相对较轻;
3、被告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没有明显的再次犯罪风险;
5、宣告缓刑不会给被告所在的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孕妇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者,法院必须对他们实行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在以下情况下,需采用特定且无法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来加以实现:
首先,为满足特殊以及必要的需求;
其次,采购方具备自行承担相应设备的建设、生产或供应能力;
再者,已经经过公开招标环节并最终确定了由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为供应商,同时该投资人具备自行完成设备建设、生产或供应的能力;
此外,如果无法从原有中标人处采购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将会对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或功能性配套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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